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现住**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E****5的宝骏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石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河西镇河西中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居原籍,联系电话:137536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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