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巷**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F****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往龙桥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航港大道中段双楠大道接待寺下穿隧道时违章调头、逆向往回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肖某某驾驶川A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许某某带至双流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鉴定,许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1.5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查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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