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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和朋友范某某等三人在长兴街与通街交叉路口西北边一个**店吃饭,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喝了有二两白酒,其朋友范某某喝了有4两白酒,饭后当晚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开着豫C*****丰田牌轿车拉着其朋友和范某某及一个女性朋友从长兴街与通街路交叉口西北边的**店出发,走通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永泰街、后沿着永泰街自北向南走,走到南环路交叉路口时被后面同向行驶的一辆苏牌照(苏E*****)荣威轿车撞到许某某驾驶的丰田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来处理此事,随即将被告人许某某和对方司机胡某某一起带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室抽血化验。2019年8月7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思远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警大队移交证明;2、查扣证明;3、证人证言;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7、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8、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昌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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