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大道南****房,2018年11月2日因犯徇私枉法罪、行贿罪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时24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G9****号的小车经过湛江*区**海事法院**法庭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许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是225mg/100ml。民警随后将许某某带到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检验结果为:送检的许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2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书艳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