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住滨州市滨城区**宿舍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查获时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为鲁******)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道316-73公里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波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住滨州市滨城区**宿舍楼**室,联系电话1876663****;
2、刑事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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