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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251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号,现住政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街**号住处欲往政和县三中方向行驶,后因朋友电话邀约,在经过渡头洋桥后折返往七星街方向行驶,途经政和县星溪北路旧阿波罗KTV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被带至县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于指定时间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现场调查记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扬显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政和县**乡**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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