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京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航海路西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2.受案及到案经过、抽血表、指认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磊
检 察 员:辛振锋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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