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吉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道区四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高家窝堡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血液乙醇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琰琰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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