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5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6.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火
书记员:沈海诛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联系电话1387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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