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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东县**镇**村**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7日22时50分,被告人许某某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12mg/100ml)驾驶粤S9****临时号牌小型轿车从渔梁围村往清凤路方向行驶,途经本市清溪镇清渔路吕围村路段时,车头碰撞停放在路边的粤S1****小型轿车及电动三轮车,再碰撞行人李某甲、李某乙,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甲、李某乙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粤S1****小型轿车损失大约7000元。2020年08月11日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没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10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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