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9********,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街**号。2018年4月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豫A5****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仙清线石板路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4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酒驾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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