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34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8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G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乙醇成份含量为186.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路,联系方式1376092****;

2.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