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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鹿县******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狮子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22 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9****)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环跨线桥,适有谢某某(男,31岁,安徽省人)驾驶“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KB****)由南向南掉头时,“北京现代”汽车前部左侧与“起亚”牌小型轿车右侧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3mg/lOOml,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与谢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被告人许某某被民警查获。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对谢某某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到案后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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