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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8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临邑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街道办事处****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4时1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车(无号牌)行驶到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17号院地下车库东口处由东向西倒车时,适用被害人侯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8)由南向西驶来,许某某车斗内梯子与侯某某所驾车辆右前门相接触,致侯某某车门受损。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所驾驶的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0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价格评估,被害人侯某某所驾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赔偿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单、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距离工作说明、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吹酒录像、抽血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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