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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某某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号牌为冀G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康保县永安大街公安局路口北200米处,民警对其呼吸气式酒精测试,许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到康保县人民医院采血,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97mg/100ml。同时,2018年,被告人许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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