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检调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8********,汉族,大学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通市港闸区**公寓**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苏F1****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楼下路段时,所驾车辆右前部碰撞停在该路段的苏FP****小型客车后部,导致苏FP****小型客车前部又碰撞了旁边停放的苏F1****小型轿车右后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在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醉驾汽车照片及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被告人许某某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明、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车辆行驶轨迹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查获经过、发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良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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