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59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幢**室。2000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11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淮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礼河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后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3. 证人张某某证言;
4. 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斌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3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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