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64********,户籍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悬挂虚假号牌的微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安德街道川菜体验街天香街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3mg/100ml。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虚假号牌的微型轿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有初犯、认罪并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缓刑六个与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贤怡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联系方式:1355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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