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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二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香河县人,住河北省廊坊市**县**镇**村**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拉载李某某、许某某由天津市宝坻区**镇**园饭店驶出,沿宝武公路、宝通公路行驶至公安宝坻分局史各庄治安检查站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毫克,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鸿斌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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