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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与朋友马某某两人,在歙县**镇**地的夜市摊上吃饭。吃饭期间,许某某喝了四两左右江小白酒和一瓶半啤酒。饭后,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摩托车,从歙县县城驶往**镇**村家中。20时51分许,途经富资路清凉路交叉口至富资路二环路口路段,遇交警拦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许某某的测试值为101mg/100ml。当晚,民警依法定程序带许某某去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6.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黄山市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903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查处照片、医院采血照片、行驶轨迹截图等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江灵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柏树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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