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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祁门县新城区往县城**超市方向行驶。在野林山庄门口处左转时与骑电瓶车往新城区方向行驶的徐某某(女、62岁)碰撞,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到事故现场发现许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将其带至祁门县平安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随即对其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1月11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8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2019年11月27日,经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报告及认定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

2.证人方某甲、方某乙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35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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