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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许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尉氏县铁路北街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从被告人许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刑事判决书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的情况,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当场查获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有驾驶证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所驾驶车辆的情况;2、证人王某某、芦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被当场查获的情况,3、被告人许某供述自己醉酒后驾驶牌机动车的情况,4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情况;5、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当场查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前科,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风闯

何献伟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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