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市中区七里**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晚上21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市中区经八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自由大街路口东侧时与马某某(女,52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许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许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1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许某某到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发后,许某某赔偿马某某损失500元,取得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马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许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等)、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守鹏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5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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