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5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济济宁市**公司工作,出生地山东省邹城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海河派出所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洁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联系电话1533648****。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区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0532-6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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