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梁山县**乡**村**号,住梁山县***商城**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在郓城县**镇**医院附近一饭店和朋友喝酒后,驾驶浙******小型汽车返回梁山县***村,当日14时55分行驶至郓城县**镇**附近,郓城县公安局民警执法检查发现其身上散发酒味,当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含量为103.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其送医院抽血送检。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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