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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8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09分许,许某某驾驶粤L****G小型轿车由藤县太平镇往平南县丹竹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241国道3142KM+950M路段时,因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致使与由史某某驾驶的冀D****2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和史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对许某某提取血液检验,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0.62mg /100ml。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许某某在此事故中同等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罗丹雄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讯问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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