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8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E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奥迪汽车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茹刚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52925****。
2.案卷一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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