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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6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AB****小型普通客车自海淘城工地由南向北行驶至土杂品市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对其抽血并送检,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丽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单县******村。

2.​ 侦查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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