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地: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铜山区**镇**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苏CR****号小型越野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秦洪桥卡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8mg/100ml血。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祥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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