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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晚,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川A******的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驶到府新区永兴镇土主庙街9号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继恒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成都市天府新区******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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