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成都市温江区**路**栋**单元**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1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23时14分许,许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大道**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大道**段**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交警四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许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抽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结果分别为98mg/100ml和89.1mg/100ml,许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巨波
2020年0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8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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