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27分,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鄂C****9号小型轿车,沿34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房陵西大道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许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5.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5.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房县**镇******组,联系方式13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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