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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鲁L3****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山东路与艳阳路路口东侧中国石化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3.执法记录仪视频;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璇

检察官助理:袁萌萌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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