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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11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豫H2****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大道“**”KTV南边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KTV东5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6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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