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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栋**房,住汕头市金平区*****巷。因参与赌博,于2011年1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粤D5Q***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楚平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案卷2册;

3.光碟1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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