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汉族,专科文化,江苏**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C****小型轿车,沿旭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园东路和毕洼路路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送检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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