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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扬中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皖A1****轿车,沿扬中市堤顶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堤顶公路33公里路段处时,撞上路边护栏,之后被告人许某某离开事故现场。经鉴定,送检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7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事故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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