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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淮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使用的苏H6****小型轿车交予张某某驾驶。张某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淮安区府前路人民法院南门口西侧5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许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张某某饮酒后仍将自己使用的机动车交予给张某某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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