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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东海县******号,住连云港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 年10月7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8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苏GY****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海州区陇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品苑小区南门时,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海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前科材料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3.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265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登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38457****);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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