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88********,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在位于湖口县**的朋友家中吃饭,席间喝了啤酒。随后许某某驾驶赣G*****号小型轿车前往湖口县**小区方向,当日13时35分许,行驶至湖口县石钟山大道君安大厦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民警将许某某带至湖口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10月10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93mg/100ml。
许某某驾驶证为扣留停止使用状态,且其驾驶的赣G*****号小型汽车已达报废标准。
2020年10月23日,许某某被传唤至湖口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湖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物品清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2. 证人证言:证人解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9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翀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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