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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8********,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贵溪市**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贵溪市区出发,沿贵塘公路往**村**组方向行驶。当日20时55分许,许某某行驶至贵塘公路**村委会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逆向行驶的方某某驾驶的赣L*****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许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15mg/100m1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许某某与方某某达成调解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采集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鉴定证明、谅解书、归案证明及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交通肇事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彭泽君

检察官助理:张筱婷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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