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镇**村**街**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8日0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无手续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元氏县槐阳大街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现场笔录,户籍证明;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力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参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