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北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50分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光华大街与兴华路十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2020年4月21日,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亮亮、韩忠的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国生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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