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涿鹿县**乡**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冀G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414县道28公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及照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秉军
检察官助理:李英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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