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鲁N*****号面包车,沿故城县夏庄镇枫尚豪园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被故城县公安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厚宁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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