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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住井陉矿区**村**路**排**号,无业。2007年9月29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矿区北纬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在铁道口西行200米处与道路北侧顺向停靠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许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许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37mg/100ml。经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王某某车辆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察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交警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全文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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