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21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庄**路**号,住本村。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轻型货车,沿藁城区马山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高玉村秦某某家门口时,因操作不当不慎撞向秦某某家大门,造成许某甲及乘车人许某乙受伤、秦某某家大门、墙面等多处周围建筑受损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许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结果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乙、秦某某、秦雪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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