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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21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住本村。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轻型货车,沿藁城区马山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高玉村秦某某家门口时,因操作不当不慎撞向秦某某家大门,造成许某甲及乘车人许某乙受伤、秦某某家大门、墙面等多处周围建筑受损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许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结果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乙、秦某某、秦雪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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