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路**号,系阜城县**职工,2020年0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T9****的白色的长安牌轿车行驶至阜城县**小区西门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许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6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视听资料;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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