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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东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9时54分许, 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R*****小型汽车, 沿河南省兰考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兰考县公安交通检查站处, 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0mg/100ml。被告人许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交警证明材料、酒精测试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案件的相关侦破情况;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3.鉴定意见证实许某某的血醇含量;4.试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另有其他证据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彩霞 

刘永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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