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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45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9年1月2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7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四轮电动车从诸暨市**街道**村驶往诸暨市**城方向,20时07分许,途经街新线1KM+900M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管所证明,销售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行政处罚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许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85850****;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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